发私密照片威胁构成什么罪女生主动发私密照想“上位”发生关系反告!男生被判6年“性同意”还能撤回?!
在录音里,小刘表现得非常强势,对锜某东说 “你不行的话就给我起来” ,当锜某东表示 “太累了,我困了,想睡觉” 后,小刘强行将姿势调整为女上位,
锜某东还提交了自己拍摄的全程视频证据以及学校的监控录像,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到,两人发生性关系后,相处十分平和,小刘靠在走廊等待锜某东出门,两人还一起离开。
在发生关系的第二天第二天,小刘还再次来到锜某东宿舍,喝完酒后,两人牵手散步,看上去完全不像是发生过行为的样子。
可即便有这么多证据,小刘却回应称,自己患有严重的抑郁症,所以之前的那些行为并不能代表她同意发生关系。
最终,一审法院以“女方基于恋爱动机同意性行为,男方事后反悔构成动机错误”为由,判处锜某东六年有期徒刑。
这位律师直言,如果案件情况真如这些证据所显示的那样,那么无论如何,这起案件都无法成立罪。
一部分网友认为,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小刘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得十分主动,而且事后两人还有亲密互动,很难认定锜某东构成罪。
他们觉得法院的判决有些牵强,将 “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” 直接等同于“违背妇女意志”,这在法律逻辑上很难让人信服。
如果按照这样的判决逻辑,以后情侣之间发生关系后,只要一方事后反悔,另一方就可能面临罪的指控,这无疑会让很多人陷入恐慌。
而从表面上看,小刘事后报警,很容易让人觉得她是因爱生恨,想要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却遭到拒绝,所以才选择用这种方式来报复锜某东。
警方迅速将邱某带回调查,可邱某却坚称自己与段某是男女朋友关系,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,发生关系后,段某向他索要财物,遭到拒绝后便威胁要报警。
从2012 年 1 月到 2015 年 1 月这三年间,深圳 110 报警服务台共接到段某手机号警 257 次,其中有 7 次报称被性骚扰、猥亵或。
原来,28岁的段某长期主动与一些男生搭讪,通过各种社交途径结识陌生男生,刻意制造机会与对方发生男女关系。
关系发生后,她便要挟男生签名,并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,声称男生必须对自己负责,给自己钱财补偿,否则就报警告对方。
直到她遇到了邱某,邱某是深圳某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,在段某偷走他价值 1.7 万元的黄金首饰后,邱某将她送到警察局,段某的罪行才最终暴露。
最终,段某因涉嫌盗窃、敲诈勒索被警方逮捕,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,段某犯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。
当“录音录像难证清白”与“257次报警为敲诈”的荒诞情节并存时,公众的困惑与愤怒早已超越了案件本身。
真正的性别平等,应是让每个人——无论男女——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,免于被诬陷或侵害的双重恐惧。
而当录音、视频、聊天记录构建的证据链仍难证清白,当“动机错误”成为定罪依据,我们不得不追问:
例如,明确“动机欺骗”与“暴力胁迫”的界限,建立性行为前后双方互证的证据保全机制,甚至探索“性行为同意书”等争议性但具实操性的措施。
更重要的是,司法系统需要公开透明地回应争议,用详尽的判例释法说理,而非用“折衷判决”回避矛盾。
既然是“错误动机下的无效同意”,那么就要确认“错误动机”是谁的错误?基于这个“错误动机”的性同意即使无效,难道不是应该“谁的错误谁承担责任”吗?那为什么要判男方罪成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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